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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发现>以案说险黄牛“弄虚作假”——伤残鉴定是否有标准性

以案说险黄牛“弄虚作假”——伤残鉴定是否有标准性

甘肃供稿
发布于:2021-10-11 18:59:33

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13 日11时标的驾驶员李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超车时与对向三者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事故,事后三者车辆驾驶员张某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保守治疗,2020年3月张某出院后提供司法鉴定十级伤残报告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人伤轻微,保险公司不认可十级伤残,需张某从新鉴定,张某故拨打12378热线投诉保险公司,已多次投诉施压进行索赔,后续保险公司聘请权威司法局鉴定人伤未达到十级伤残,案件最终诉讼处理,法院判决未认可十级伤残,采纳保险公司前期赔付方案。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案例启示: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司法鉴定人在执法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鉴定人的执业纪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响了司法鉴定职业的形象,导致司法鉴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后果。

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五)、(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