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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发现>“保险利益”知多少

“保险利益”知多少

河南供稿
发布于:2021-10-16 09:45:16

【案例简介】

某派出所接到报案,某建筑工地电梯井发现一具男性尸体。通过对现场查勘和走访,民警发现以下信息:死者60岁左右,身份证信息与建筑工地登记的信息不符,手机显示1周内有同一号码连续呼入,3天前有一自称是死者侄儿的人找过他。民警调查发现事情的真相是:有2名犯罪嫌疑人,专门找孤寡老人,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信任,取得相关身份信息,为其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然后对其进行谋害。最后伪造相关证明文件,骗取保险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发生呢?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自称死者侄儿的人与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关系,为一己私利,骗取他人信任,伪造证件进行骗取保险。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身体健康以及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的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