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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帮个忙,你有保险

本文为宁波平安产险原创,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宁波供稿
发布于:2021-10-21 12:35:27

典型案例:

盛先生在行车过程中与李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失,最后双方到理赔中心,向交警队一致表示是盛先生急加速,碰撞了李先生的车,随后交警认定盛先生全责。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中,通过比对双方车辆的损失痕迹,还原事故现场及两车行车轨迹,发现事故定责存在疑问,随后通过交管部门介入,调取事故现场卡口监控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记录仪,确定本次事故是由“无责方”李先生急速变道引起。经再次询问事故双方了解到,只因李先生未购买保险,而此次损失又大,故而在事故发生后提议,由盛先生承担全责,在对方保险项下赔付,而李先生则另外出钱补偿盛先生,以填补其来年上涨的保费。

安安说法

【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此次案例中,事故双方因编造虚假事故原因,为骗取保险赔偿金,最后保险公司向盛先生发放了拒赔通知书。

安安提醒

1、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均需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违反,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拒赔,最后导致自身遭受更大的损失。

2、众所周知,理赔次数影响来年保费浮动,然而对于来年具体涨幅多少,是否会有新的投保政策,谁都无法保证,在此基础上,接受对方毫无根据的“善意”补偿,实在不可取。切莫为眼前的小利小惠,挑战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