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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不让代位,就赔钱

本文为宁波平安产险原创,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宁波供稿
发布于:2021-10-21 12:30:36

典型案例:

李先生行车过程中,发生两车事故,交警判定对方车辆全责。第二日,李先生便委托承修的4S店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申请代位。然在后续处理过程中,4S店通知无责方保险公司:全责方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李先生,故而无责方保险公司将代位申请予以了注销。事后李先生获悉后,以保险公司无故注销其代位申请为由,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补偿其2000元,对此公司予以了拒绝。

安安说法

【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此次案例中,该客户已从全责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故而无责方公司在获悉后,将代位申请给予注销结案,且此次注销并未对客户造成任何损失。故而客户在向保险公司索偿2000元时,公司予以了拒绝。

安安提醒

1、虽然《保险法》支持无法获得赔偿的无责方,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但并不表示,所有事故发生后,无责方可优先使用代位方案。

2、行使代位赔偿权的基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偿金的情况下方可。

3、在已获得全责方的赔偿金后,被保险人不得向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如保险公司已重复赔付,保险公司也有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