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洪某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柜员问询其事故发生在2006年6月当时按交警要求垫付3万押金,现没有伤者联系方式,无法拿到人伤材料,现要求保险公司按押金条金额赔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通俗点讲,一般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计算时间可以以伤情稳定,治疗终结为起算点,打个比方:事故时间是2008年5月6日,伤者造成骨折,打了钢板,到2009年10月份再次动手术取出钢板,此后一直门诊复查,一直到2009年12月份门诊不复查了,治疗结束,这种情况下,起算时间应该从2009年12月份开始计算,就是说本案只要在2010年12月份之前处理都不算超诉讼时效。如果受伤的人做了司法鉴定的,一般以司法鉴定结果出具时间算第一天开始计算。
本案中洪某出险距今已14年,远超理赔诉讼时效,保险公司无法给予处理,已建议洪某至原交警处沟通或找到伤者自行协商。
平安产险苏州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不要错过有效的理赔时效。若出险后有疑问,第一时间联系询问保险公司,以便保全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