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连某于2018年12月投保了住院健康津贴保险,于2019年1月以“ 兴奋话多,易激惹30年”为主诉,入院治疗长达365天。客户常年精神病狂躁症,投保前已患有精神病性症状躁狂疾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既往症,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条款予以拒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住院健康津贴保险条款规定,“既往症及其并发症,不属于保险责任。”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保险人会根据告知内容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前消费者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