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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发现>骗保成功≠逍遥法外

骗保成功≠逍遥法外

福建供稿
发布于:2021-09-18 09:25:38

典型案例

修理厂老板郑某、蒋某伙同其员工,驾驶经过贴膜的改装车在福州市区对违章的车辆故意实施碰撞,制造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后,将车辆开回修理厂维修贴膜。开具发票后,由郑某前往理赔,骗取全责方保险公司理赔款。

在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下,通过大数据以及风控模型,该团伙三年间制造事故高达117次,涉及多家保险公司,该案件于2019年成功立案,经人民法院判决,涉案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该案破获有效地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分析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风险提醒

实施保险诈骗,危害社会公众安全,违背社会诚信体系,切勿一时贪念,触犯法律底线,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终将付出沉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