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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发现>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供稿
发布于:2021-09-17 09:45:27

典型案例

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该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车损以及该公司员工死亡,无牌三轮电动车经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定义范畴,但是该公司员工无驾驶资格。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公司员工的死亡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将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这一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对该免责条款作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加粗加黑处理,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死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提醒

1、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进行登记,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2、警惕“超标电动车”风险,购车时应当与经销商核实行驶速度、整备质量等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定义标准,以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