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车主报案称驾驶标的车沿道路直行追尾正常行驶三者机动车,造成双方车损。接报案后查勘员极速赶赴现场查勘,现场道路宽阔双向六车道,标的车在最右侧车道,直行追尾无错位躲避和刹车痕迹;经核查标的和三者车均为新过户二手车,存在低价高保问题,有故意碰撞骗保嫌疑。
该案件需核实事故双方是否认识,是否存在合谋串通。经调查核实发现双方司机在事故前有频繁电话联系,拿到双方证件经比对两人面相相似,且姓名相近,经查证双方为兄弟关系;经走访了解到标的司机职业系修理厂人员,扬言熟悉流程,并且有恶意投诉倾向,基本锁定涉嫌故意碰撞骗保风险。掌握证据后走访事故科请求延缓出具事故认定书,联系约谈客户,结合已掌握证据材料,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最终拒赔处理。
上述案例被保险人联合亲属购置二手车故意碰撞造成保险标的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