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王某与三者刘某因双方违章发生双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刘某受伤,要求王某承担其检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400元,王某认为本次事故自己仅占次责,为什么要赔偿对方全部损伤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有责时,强险范围内损失无需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分摊,根据保险条款,进行有责赔偿。
据悉,86岁高龄的老人与妻子在回家途中不慎被车辆撞到,妻子发生了骨折,需住院治疗。李娟娟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伤者家属,及时前往医院探望,了解到伤者已经83岁了,不想手术治疗。通过和主治医生沟通,了解到待伤者骨折处消肿固定后,可以到家中慢慢恢复。为便于照顾伤者,李娟娟建议伤者在家休养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