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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承担?算了吧,别因小失大

宁波供稿
发布于:2021-03-19 16:35:26
现如今,人手一辆车是常态,早晚高峰的事故也是频发,然而为了不影响自身车辆的使用,很多时候大家对待事故的处理过于随意,导致事后纠纷不断。

典型案例

车主叶师傅开车经过一路口时,撞上了闯红灯的电瓶车主老刘,在交警责任认定时,交警认定电瓶车主老刘闯红灯承担主要责任,然老刘考虑到自己只是皮外伤,且机动车主叶师傅有保险,便提议叶师傅包揽全责走保险理赔,并承诺自己后期就算有事也不会找叶师傅索赔。叶师傅考虑到若事故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签字,交警队将按程序扣车检测,从而影响自己的货运生意,综合考虑后,叶师傅最终自认全责,并在简易事故认定书上签了字。一个月后,叶师傅突然接到老刘家属的电话,被告知老刘因车祸导致颅内迟发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老刘家属并不理会当初老刘对叶师傅的承诺,威胁叶师傅必须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本起事故的责任自认对叶师傅造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时间精力。

看法律法规:

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三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在涉及人身损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车主往往会因为交警队的司法程序繁琐吧就擅自揽下事故责任、扩大保险损失,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自身利益,严重的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因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机动车主需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在后期的民事纠纷中合理合法地走完司法调解程序、顺利完成保险理赔。

安安提醒:

1、建议每位车主都能安装行车记录仪,在发生交通意外时可有效还原事故真相;

2、事故责任认定应遵循相关司法程序,不可人为干预,更不能因为已购买保险,滥充“好人”,对责任进行包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